今年不知道在ㄙㄨㄟ啥?機車
被計程車撞!!還要賠錢!!機掰!!想到就不爽!!
今天要ㄑ調解ㄌ!!
我已經寫好
把金錢降到最低的理由~~問過第一產物公司保險人員
他們要我不要賠錢(反告他業務過失傷害)
其實我也知道這樣很麻煩~~只是計程車態度讓我很不爽
其實~~~我希望把金額降到最低~~他要我陪他八千塊損失
(莊藝樺說4000出頭OK嗎....講真ㄉ沒啥意見 只是陪的新不甘情不願)
今天要調解了!!希望大是化小~小事化無~~~那司機幾年次~~你們知道嗎!!
39年次 我捏75年次 為蛇麼死老人都想以年紀壓人(他媽的想罵髒話)

今天ㄑ完~~~在跟大家說~~我到底陪多少~~還是打算提告!!
(其實~~~我知道大家都較我賠錢了事!!只是~~心情爽不爽問題)
反正我時間多~~我可以跟他完~~~死老人家~~~態度有夠機車
我永遠望不了那一幕~~~~被自己押在自己車底下~死計程車~只顧著叫我不要動
跟他坐在旁邊的客人討論~~~要我賠償多少損失~以及營業損失(你娘咧!)
今天我就看我談的怎樣爽不爽~~要不然~~我連錢都不付 還要跟他要求損失賠償
雖然我心地很善良~~可是人是互相對待~~我永遠告訴自己這句話
你對我好我對你好~~~你對我賤~~我會對你更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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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寫好了一堆東西要跟他講(因為我良光怕忘記)
1. 損害賠償 4000元(估價單????)
2. 營業損失 1000元
(我認為修車時間是自己可以找到休息時間,修車不需動用到營業時間 而要本人賠營業損失)
3. 行車事故鑑定費用 3000元 (鑑定費用~~是您自己要鑑定 我認為這筆錢不因該由我個人承擔金額 畢竟雙方都有錯誤 況且鑑定是司機先生要求的)
4. 此方面是本人因駕駛機車,行經圓環,環外車為讓環內車先行,為主因
但司機先生,尚未注意車前狀況 是否也是有責任
況且司機先生是職業駕駛,則撞傷本人(4.18至新泰醫院開出診斷證明),是否也該負起一些責任

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:「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 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第二項:「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」 (因屬於第二項 業務過失傷害)
業務過失傷害跟過失傷害罪比較是加重其刑2分之1

上面法條中所規定之因「業務」上之過失,依最高法院判例見解:「刑法上所謂業務上之行為,係指個人事實上執行業務之行為而言,包括主要業務及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」、「刑法上所謂之業務,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,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,如一人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,而在某一種兼業上有不慎致人於死(傷)之行為,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(傷害)罪」。

計程車職業過失傷害
計程車駕駛人,在執業期中,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,
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,吊扣其執業登記證。
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,廢止其執業登記,並吊銷其駕駛執照。
希望司機先生各退一步,對雙方各有益處

如果真的要算的這麼清楚,那司機先生我是否也因該算我個人損失費用
1.職業過失傷害2.醫療費用3.精神損失4.工作損失5來往的計程車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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